征收系列(7) | 因出生报入户籍的未成年人,无权作为独立主体获取征收利益 | 崔迎春律师
日期:2022-10-25 21:06:31 访问:

作者:崔迎春律师

电话:18017162083(微信同号)

邮箱:cuiyingchun_lawyer@163.com  

网址:http://www.sirenlushi.com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案情概要】


(一)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09民初14014号

(二)案由:共有纠纷

(三)被告之一承租人李大男的代理律师:崔迎春律师

(四)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上海市虹口区峨嵋路XXX弄XX号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承租人李大男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394万余元。该系争公房原系由承租人李大男之母刘某霞(于1999年死亡)承租的上海市吴淞路XXX弄XX号及外孙李某铭(李三女之子)承租的上海市西街XX号共同置换而来。使用面积19.3平方米,原承租人为刘某霞,生育李大男、李二男、李三女、李四女。2004年承租人变更为李大男。

征收之前,系争公房户籍在册包括:李大男(承租人)、李二男、李某敏(李二男之女,未成年)、李四女、金某男(李四女之子,成年),共5人户籍在册。李某敏户籍于2005年因出生报入。李二男户籍于1998年因刑满释放由新疆农三师迁入。李大男户籍于1999年迁入。李四女、金某男的户籍分别于2000、2001年迁入。征收前系争房屋长期由李大男居住使用。

李二男、李某敏父女主张分割系争公房全部征收利益的2/3计288万余元。李四女、金某男母子主张分割系争公房全部征收利益的2/5征收利益。各方对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李二男、李某敏父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本案中,崔迎春律师接受承租人李大男委托,作为被告之一承租人李大男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李大男不同意原告父女的诉讼请求。并调取其他二位被告李四女母子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及,对原告父女、其他二位被告李四女、金某男 母子等均未在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的事实进行举证并组成证据链。

经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1)认定征收前系争房屋长期由承租人居住使用。(2)认定被告李四女、金某男 母子,未在系争公房实际居住。(3)认定李四女在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享受过福利分房。(4)认定李某敏虽因出生报入户籍,但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未实际居住,该未成年人无权作为独立主体获取系争公房的征收利益。虹口区法院基于李二男因劳改服刑迁出,刑满释放后迁入,也未在本市他处享受过住房福利,不以其是否长期居住,认定其为同住人,分得180万。剩余的214万余元归承租人李大男所有。案件判决后,承租人对于本案判决支持其所获得的征收利益表示很满意。

 

 

【律师解读】

 

依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四条规定,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崔迎春律师解读:公房的征收补偿分配,户籍在册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单独享有征收补偿份额,但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帮助而取得,且其实际担任监护义务的人也居住在该公房内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主张就该公房的拆迁补偿利益适当多分。如因出生报入户籍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未实际居住,该未成年人无权作为独立主体获取征收利益。

 

崔迎春律师获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1、“公司”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2、“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联系方式Consult

  • 上海房产离婚律师网
  • 移动电话:
    18017162083(崔迎春)
  • 邮 箱:
    cuiyingchun_lawyer@163.com

    微信公众号:
    ELA_family
  • 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层

     
在线客服
Powered by ZZ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