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系列(3)| 户口不在公房内,也可以被认定同住人的特定情形!
日期:2021-11-21 11:17:56 访问:



作者:崔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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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101弄N号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现承租人吴2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总额约为人民币550万元左右。东宝兴路101弄N号公房(以下简称“该公房”)原承租人为吴1,吴1与妻子共生育3个儿子,分别为吴2,吴3,吴4。该公房来源于吴1于1976年用原闸北区公房调换而来。吴1与妻子相继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长子吴2。吴2与妻子王丽结婚后生育儿子吴5,王丽系为外来媳妇,没有上海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该公房居住满6年。吴3因服兵役户口被迁移。吴4的妻子李珊在婚后将户口迁入该公房,但没有居住在该公房。图示。

序号

人物角色

人物关系

户籍在册

居住

他处有房

特殊情形

1

吴1

原承租人,父亲

/

去世

/

/

2

吴2

现承租人,长子

居住满1年

/

/

3

王丽

吴2配偶

不在册

居住满 6年

/

无本市户口

4

吴5

吴2之子

居住满 6年

/

/

5

吴3

二儿子

不在册

户籍迁出前居住满1年

/

服兵役户口被迁移

6

吴4

三儿子

居住满1年

/

/

7

李珊

吴4配偶

/

/

因吴2夫妻俩认为“吴3户口不在册,吴4夫妻俩空挂户口,无权分得动迁款!”,而吴3、吴4夫妻俩均认为自己有权分得动迁款,且认为“王丽户口不在册,吴5为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动迁利益!”。

各方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针对上述案情,崔迎春律师简要归纳如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1:王丽作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外来媳妇,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6年,那么在对该公房进行同住人认定时,王丽是否属于同住人?

争议焦点2:吴3因服兵役,户籍被迁移出被拆迁公房的,那么在对该公房进行同住人认定时,吴3是否属于同住人?

【律师解读】

崔迎春律师解读: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符合几种特殊情形,即使户口不在册,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本案中,王丽,吴3,属于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依据2004年《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本案中,王丽的户籍虽不在被拆迁公房,但王丽作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外来媳妇,她系因结婚而实际居住,且实际居住年限满5年,因此,王丽已取得被拆迁公房的居住权益,王丽可以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她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本案中,吴3的户籍因服兵役被迁出,且他没有在本市他处有福利性房屋,吴3可以被认定公房同住人。

【律师提示】

崔迎春律师提示:户口不在公房内,也可以获得公房动迁利益的特定情形不仅止于上述所提及情形,例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去世,鉴于被征收人已经被作为安置对象了,因此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其个人遗产,可以被继承。这种情况之下,该被征收人的继承人可以有权分割公房动迁利益。再例如:公房动迁所涉及的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分配对象,等等。

  崔迎春律师提示:因个案情况差异,公房同住人认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存在特定情形。公房同住人认定规则,户口是否在册,不是绝对标准,存在特例。公房内没有户口,不一定不是同住人。公房内没有户口,在特定情形之下,也可以获得公房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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