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系列:民法典以分居诉离婚的新思路!
日期:2021-8-7 0:13:59 访问:



作者:崔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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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第1079条相比较已废止的《婚姻法》相关内容新增了第五款,法定离婚的新情形: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该条规定,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坚持要离婚一方,持续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

崔迎春律师提示操作要点:拟第2次起诉离婚,必须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分居的时间持续满1年,同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一方寄发分居函件;一方在外租赁房屋证据;知悉分居事实的证人;以及,双方在分居期间来往的信件、邮件、短信、微信、通话录音,等等能证明双方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

据此,法院会认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前次诉讼判决不离之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之规定,第二次离婚诉讼应当判决离婚。

崔迎春律师提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往往会辩解为系因工作等在原因导致的分居。由于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主观上系感情不和仍需要证据加持佐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因此,法院会审查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

当然,如果第一次起诉,举证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其他法定情形,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等等。存在以上情形,即使第1次离婚诉讼,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往往判决不准予离婚。那么,在拟提起第2次离婚诉讼前,可以考虑以分居诉离婚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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