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系列(2) | 知青及子女空挂户口,是否享有公房动迁利益?
日期:2021-6-27 22:54:47 访问:


        

作者:崔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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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上海市永寿路XXX弄XX号房屋为公房,2020年10月,永寿路XXX弄XX号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承租人李1代表该户与征收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420万余元。永寿路公房系1974年,由原承租人李1的父亲老李从工作单位分得,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租赁面积约十几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约为33平方米。老李共生育了3个子女,二子一女。李1为长子,李2为次子,李3为次女。原承租人老李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李1,李1与张小霞结婚后生育一子李11。李3在结婚后户口迁出。李2作为知青去了外地,并迁出户籍,后李2结婚并生育一子李21,李2父子俩的户口于1996年迁回至永寿路公房。李2父子俩虽将户籍迁入永寿路公房,但户口迁回后因永寿路公房面积过小及实际居住情况,李2父子俩人未在永寿路公房实际居住,李2后于2004年购买了上海市普陀区一处商品房居住。永寿路公房一直由李1一家三口实际居住。永寿路公房动迁前户籍在册共有5人:李1一家三口(李1、张小霞、李11),李2父子俩(李2、李21)。因李1与李2二家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李2父子俩咨询律师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律师解读】

李2父子俩诉至法院的争议焦点为:李2父子俩在户口迁回永寿路公房后没有实际居住过,那么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同住人认定时,李2父子俩是否属于公房同住人?是否享有公房动迁利益?

崔迎春律师解读:从公房同房人认定的三条规则,即:户籍;他处无房;居住,来分析对于上海公房动迁中涉及到返沪知青及子女的同住人认定,确实存在特殊认定规则。一般来说,知青及子女拟要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必须要符合在系争公房内“户籍”在册必须要符合在本市“无福利性分房”,这两条规则,作为知青及子女也是需要符合的,没有太大争议。知青及子女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居住。

依据2014年上海高院发布了《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的除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公房,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但入住人为未成年人,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由于李2原曾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永寿路公房,之后,李2系作为知青去了外地,并迁出户籍,在李2及李21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政策的回沪人员的情况下,依据上海高院意见,李2父子俩在户口迁入后虽未实际居住在永寿路公房,李2父子俩也未明确放弃过对永寿路公房居住使用权,李2虽购买商品房,但并非是福利性质房屋,不属于“他处有房”。李2父子俩情况综合分析可主张为永寿路公房的同住人!上海法院对类案判决,对知青及子女回沪政策的回沪人员虽未实际居住但一般认定会为公房同住人,不过在分配比例上,知青及子女所分得的征收补偿款也可能低于普通同住人标准,法院会考量因素包括:房屋来源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律师提示

崔迎春律师提示:知青及子女有否“实际居住”的认定规则,存在着“特殊情况”,知青及子女没有“实际居住”系争公房,也能主张公房动迁利益!

  崔迎春律师提示:因个案情况差异,也并非所有知青及子女都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比如:公房来源如与知青及子女无关,即承租人对仅迁入户口事实上并没有居住安置义务的话,可认定为户籍迁入基于帮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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