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系列(1) | 未成年时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日期:2021-6-23 0:01:18 访问:



作者:崔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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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20211月,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号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承租人老王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380万余元。在1983年,承租人老王和妻子从工作单位分得该套公房,面积28平方,老王和妻子生育二个儿子王大、王二。王大王二成家后均搬离周家嘴路公房,后王大生育王大小。1990王大的工作单位分配获得另一处公房,王大将自己和儿子户口迁出至新分配公房,在新分配公房的《住房配售单》记载家庭主要成员:王大,王大妻子,王大小(王大小当时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了另一处公房),1999年,王大与妻子离婚,王大小的户口再迁回至周家嘴路XXX弄XX号房屋,并实际与老王夫妇共同居住。周家嘴路XXX弄XX号房屋动迁前户籍在册有4人:分别是老王、老王妻子、王大小、王二。因王二对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王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律师解读】

 王二诉至法院的争议焦点为:王大小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那么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同住人认定时,王大小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依据2020年上海高院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对于王大小属于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不属于“他处有房”!应认定为周家嘴路公房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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