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迎春律师、沈沂律师受托担任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主动“摘牌”即“新三板终止挂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终止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附:《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法律意见书》
一、崔律师简要介绍主动摘牌、强制摘牌的主要情形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三板摘牌主要分为主动摘牌及强制摘牌两大类: 对于主动摘牌的情形主要包括: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摘牌; 公司解散; 公司因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公司上市。
对于强制摘牌的情形主要包括: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证监会认定为重大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欺诈挂牌; 最近36个月受到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疑; 公司治理僵局,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长达12个月; 三个月内无主办券商督导; 被依法强制解散; 被法院宣告破产; 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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