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3224号 原告:上海XX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淳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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