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 | 某装饰公司新购车辆内部自燃索赔之产品责任纠纷案
日期:2018-4-1 19:41:01 访问:


2525.jpg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3224号

 

原告:上海XX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淳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晨迪

 

 

 

 


 
 
 
 

联系方式Consult

  • 上海房产离婚律师网
  • 移动电话:
    18017162083(崔迎春)
  • 邮 箱:
    cuiyingchun_lawyer@163.com

    微信公众号:
    ELA_family
  • 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层

     
在线客服
Powered by ZZ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