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 | 拒付尾款致诉讼中支付全额尾款和违约金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8-4-1 19:40:14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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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281号

 

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2715号第5、6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Heinrich   Hubert   Kleure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928号3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俞立抗,上海俞立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000元。如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未按时付款,应另行支付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79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3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负担,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4年1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冬娟

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笑怡

书记员   黄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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