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上海某化工公司向上海某生化公司频繁通过快递方式送货达几十万元,因双方未签署过书面协议,购买方公司以未签署协议为由,声称对于拖欠几十万元无依据,且认为双方存在送货数量,金额均存有争议,因此购买方公司拒绝向销售方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且对销售方公司提出的对帐等合理解决方案均予以拒绝。
销售方公司委托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崔迎春律师代理向奉贤区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购买方在销售方提供的证据面前,认识到诉讼存在败诉风险,选择主动向购买方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和诉讼费。购买方在收到全部拖欠货款和诉讼费之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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