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 | 加非公司货款追讨记
日期:2019-6-18 8:51:18 访问:


声明:本文系崔迎春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在上海。20187月,骄阳似火,不得不说如此盛夏适合在律所的办公室品茗消暑。

 

办公室。我在一边工作,一边喝着咖啡,正怡然自得中。接了一位上海加非公司杨经理的电话。加非公司是在上海设立主营成套设备的机械制造业外资公司。

 

因是多年合作老客户,杨经理一通电话就开门见山地说,“崔律师,我们公司有一笔一百多万设备销售货款收不回来了,确定要打官司追讨。”

 

“杨经理,好的。货款追讨诉讼当然可以打,大概情况简单介绍一下”,我的内心窃喜,“货款追讨”,心想这个实在是一件简单的CASE,况且一百多万标的金额尚可。

 

PS脑补一张画面:这样CASE可以给本律师来一打,标的金额可不设上限,呵呵。






“是这样的。这是公司一笔历史陈帐。在2014年,我们公司跟苏州沃沃公司签署了一份设备销售合同,最终用户是在陕西。设备也是2014年送到陕西用户公司。合同总价约330万,设备经安装调试后由于没有进行终验收,通过终验收支付总价30%,以及,质保金为总价10%,共约130多万至今没有支付。”

 

我听了杨经理介绍,大概了解到貌似这个案件也不是这么简单的。

 

“嗯。这就有二个问题了。问题,诉讼时效问题。问题,设备是否能通过终验收。为什么这晚才想到要诉讼。公司对于不能清收的货款等应收债权,要及早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啊”。

 

“诶,这些问题都是因为公司管理层人员变动导致的,以前负责这个项目的人走了,后续没跟进上。”感觉得到杨经理也很无奈。

 

“诉讼时效表面上看超过了,这个是主要障碍之一。如对方抗辩时效已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话,就会驳回我们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你们公司诉讼风险,提前告知一下。”

 

“崔律师,诉讼风险知道了,但是我们公司还是决定要诉讼,看还有什么补救办法吧?”杨经理语速骤然加快。

 

“杨经理,补救办法就是,要找出这几年公司销售,技术,售后人员等等与沃沃公司和最终用户交涉验收和要求支付货款的往来信函和邮件。”

 

“这方面可能会有,我们公司找一找。”

 

“杨经理,好的。还有对方不支付货款,有没有什么理由?”

 

“崔律师,就是说设备还有这样的,那样的问题,一直拖着不做终验收。”

 

“杨经理,你们公司有没有就拖延终验收,寄发过《催告函》或邮件?”

 

“崔律师,这个方面我们也找一找。”

 

……

 

备诉工作往往是体现诉讼策略的重头戏。






我们疏理了加非公司不同层级人员与沃沃公司及陕西最终用户公司的往来邮件,按照时间节点和邮件主题,整理出“诉讼时效抗辩”和“设备经调整能正常运行具备终验收条件”的脉络主线。并对采纳作为证据的邮件至公证处办理了“邮件公证”。

 

虽按照相关规定,电子邮件可以在法庭上现场演示,但基于案件在外地开庭,或法庭现场网络信号不足,或庭审中法官审理风格,等等不确定因素干扰,我们为避免有可能出现导致现场演示邮件不充分情况,选择了提前做好“邮件公证”。

 

备诉过程中,又发现新的问题

 

按照《项目技术协议》中“验收要求和标准”约定,在“整线”设备及工艺调试完成后,试运行后,方可进行终验收。并约定终验收通过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明》14份,双方各执2份。而这份所谓的《最终验收证明》确实是没有签的。

 

并且,据了解陕西最终用户是上了好几条生产线,而加非公司设备仅是其中一条生产线上的一部分。

 

问题,就要归咎于《项目技术协议》条款签署得不好了,诉讼也只能是见招拆招了。这样条款对于及时回收货款是很不利的,签约时就应当发现并修改。

 

反观,加非公司对于日常签约合同审核是较为疏忽和轻视的,无形中设置了合同履行障碍,却不自知。也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沃沃公司迟滞签署《最终验收证明》未能采取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整线”不利条款之下,我们采取了迂回策略。

 

原本我们要追加陕西最终用户做为“第三人”,也只能放弃追加陕西最终用户,因为评估了一下我们主动追加陕西最终用户,对我们来说不一定有利。

 

那就被动等待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让沃沃公司追加吧。加非公司按“合同相对性”只告沃沃公司就好。

 

在经过一周左右备诉工作之后,案件在法院正式立案。

 

立案当天十分顺利,上午9点半左右在某外地法院,我把法院“收案材料”微信拍照发给加非公司杨经理。

 

“崔律师,很高效阿!”加非公司杨经理回复。

 

PS脑补一张画面:早起的熊二,专业的熊二,高效的熊二,值得你的信赖!






在庭审前,加非公司总经理高总打电话了解一下案件情况,我们谈了案件诉讼风险点和备诉工作,还有就是我最关心的一个问题,——设备究竟能否通过验收。

 

高总回答,“崔律师,验收嘛,大的问题应该没有,主要是中间拖的时间比较长,设备放那么长时间了,也可能会有一点不确定小问题。所以我是觉得,我们不要主动找陕西最终用户”。

 

“我了解了,要看一下沃沃公司提不提反诉哦。另,加非公司是否接受减少一些设备价款方案与对方调解?”

 

“崔律师,同意的,我的想法主要是能早点收回货款。我们公司曾经是同意减少一些设备价款,在20万左右,但是他们公司不接受。”高总爽快回答。

 

“高总,好的,现我们诉请是没有主动减少价款的。这个方案可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候再谈的。诉讼中如能调解,调解方案我会提前向公司报备的。”

 

……

 

庭审现场。

 

果然,诉讼中可能的问题都在我们的预测之中。

 

在原告加非公司准备几十份的合同履行时效中断的证据面前,被告沃沃公司出庭律师没有再提出问题诉讼时效,可见诉讼策略是相当重要的,否则,仅问题时效问题就可以把作为原告的加非公司打发回家了。

 

时效问题过了,后面博弈就稳当了,想要不支付剩余货款也是蛮难的。

 

而问题问题,在被告不提反诉,也没提供啥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沃沃公司就是来答辩一下的,策马扬鞭,放马来吧。

 

互相发问环节。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双方有没有问题相互发问?

 

“审判长,有的。原告有几个问题向被告发问。”

 

审判长说“原告可以先发问。”

 

 我缓缓地问道,“请问被告从2014年至2018年的长达5年时间里,有没有对原告供货设备提出过质量异议,如果有,是以什么方式提出的?”

 

被告代理人目光转向旁听席上的被告沃沃公司人员似在征询的样子,停顿了几秒才回答。“据我们了解,原告供货设备一直存在问题,因我们不是最终用户,不清楚是以什么方式提出质量异议。”

 

我猜到被告代理人其实事先并未了解到这个问题。我又接着问下一个问题。

 

“请问被告是否知道,原告与被告及陕西最终用户三方曾在何时签署过《验收达标报告》?”

 

原告公司找出了一份三方曾在2017年签署过《验收达标报告》,确认具备可以进入最终验收的各项数据参数统计表。

                                                                                                                    

我是故意问这个问题的,我知道被告肯定会说不知道或不认可。我的目的是强调一下这份十分关键的文件。

 

被告代理人连想没想,很快的否认了,“这个问题没必要问,当然没有签过。而且依据《技术协议》约定,在“整线”设备及工艺试运行后,才能进行验收的。”

 

“我问最后一个问题,请问被告在将近5年时间里不支付40%货款,究竟是什么原因?”

 

“因为设备没有验收达标,陕西最终用户一直没有付款给我们,我们怎么付款给原告?”

 

“好的。我没有其他问题要问了。另,我补充说明一点。请被告代理人翻到原告提供证据第26-28页,原告与被告及陕西最终用户三方曾在2017年签署过《验收达标报告》。”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转向被告代理人问询,“被告有没有问题需要向原告发问?”

 

“我们没有问题需要发问!”被告代理人答道。

    

审判长总结了争议焦点,并归纳为“系争设备,如何验收+何时验收+是否验收”

 

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先发表辩论意见,“原告认为,系争设备已于2017年通过三方正式验收,验收应按照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相关约定各项技术参数是否达标作为验收通过标准,原告各项诉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首先,设备各项技术参数,软件,工艺服务,等均达到《项目技术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事实上设备已达到正常运行合同目的。其次,原告与被告及陕西最终用户三方曾在2017年签署过《验收达标报告》,不应拘泥于《项目技术协议》中约定的签署《最终验收证明》,二者虽名称有所不同,但更应看重的是实质性内容,《验收达标报告》已能证明三方对于验收各项技术参数均确认是完全符合《项目技术协议》的验收标准。退一步说,《最终验收证明》在2017年三方签署过《验收达标报告》之后,双方已完全具备签署《最终验收证明》的各项条件。可见,系被告违反约定,迟滞向原告签署《最终验收证明》。……(其他内容,省略)

 

被告律师发表答辩意见,辩称“被告认为,原告公司要求支付后续40%货款条件不具备合同约定依据。对于陕西最终用户的多份系争设备“调试单”和往来邮件的真实性,均是无法确认的。原告诉请尚不具备付款条件,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不同意支付后续40%货款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审判长征询双方调解意见,我们表示愿意调解。被告坚决表示不同意调解,终验收没通过不同意付款!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双方就争议部分继续举证。

 

庭审结束之后,我们互相留了联系电话。

 

……

 

人生如戏,世事如棋。回去后过了一周,就接到被告代理人电话,说是被告沃沃公司改变主意了,同意支付我们40%货款。

 

那一周,我正与加非公司为下一次庭审在着手准备进一步举证事宜了

 

      最后案件在法院调解结案。加非公司收到沃沃公司分期支付的全部拖欠货款,在2018年就要结束的时候。

 

      2019已来,认真生活,认真办案。




           作者:崔迎春律师     联系电话:18017162083


 
 
 
 

联系方式Consult

  • 上海房产离婚律师网
  • 移动电话:
    18017162083(崔迎春)
  • 邮 箱:
    cuiyingchun_lawyer@163.com

    微信公众号:
    ELA_family
  • 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层

     
在线客服
Powered by ZZZcms